“亂作為”和“不作為”是作風建設的兩個頑症。“亂作為”是指行政主體做出的一種錯誤行為方式,即行政主體在履行提供公共服務、承擔行政責任等職責過程中,未盡到應有的義務或管了不該管的事,導致國家政令不通、執行不力,同時還損害國家的全局發展和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。表現形式有行政“錯位”、行政“越位”等。“亂作為”者在其位“亂”謀其政,是一種瀆職行為,具有明顯違法性的特點。
  “不作為”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本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,應當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。表現形式有行政“缺位”、拒絕履行、不予答覆、拖延履行等。它與行政“亂作為”一樣,都有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。“不作為”在其位不謀其政,是一種失職行為,其危害具有隱蔽性和潛在性的特點。
  “亂作為” 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謀取私利,是當前輿論關切的焦點、熱點和難點。法治社會強調權力同責任相匹配,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、徇私枉法的現象屢禁不止,如價格及業務壟斷、地方經濟保護、暴力執法等都與行政部門的“亂作為”有關,群眾對“亂作為”的危害之大和影響之壞有目共睹,深惡痛絕。近年來,從上到下,各級嚴查猛治“亂作為”,一批“亂作為”者紛紛落馬,受到黨紀國法製裁,“亂作為”現象得到初步遏制,取得了一定成效,受到群眾的普遍歡迎。
  與行政“亂作為”相比,行政“不作為”的危害更具隱蔽性。長期以來,一些公職人員對自己的要求簡單到“只要在位期間不犯錯誤就行”,“不求有功、但求無過”,卻不知有權力就意味著有責任,因而出現了迫於權勢“不敢為”、無利可圖“不願為”、得過且過“不思為”、監督不力“不必為”等現象,從而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長期無故拖延、互相推諉,使國家、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受損。一位歷史學家說得好,中國千年封建官場“最秘訣”處,在於一個“推”字,衙門之間推諉扯皮,上下之間閃爍其詞,當了官兒屍位素餐,遇到事情繞開撇清。於是“多乾多錯,少乾少錯,不乾不錯”,便成為現在不少官員的經驗,併在一些地方或行業形成了一種“不作為”的不良風氣。實際上,從某種程度上講,“不作為”的危害絲毫不亞於“亂作為”,“不作為”也是一種腐敗。
  當前,對於不作為、懶作為、慢作為等“堂中木偶式”幹部需猛藥對症,堅決問責,嚴厲打擊類似“作風病”、“機關病”等頑症,敢於向“不作為”開刀。首先要加強黨性錘煉,“不作為”本質在於公僕身份缺失、理想信念動搖、宗旨意識淡薄,安逸之時思享樂、憂患之際怕擔責,因此要增強幹部黨性修養,樹立他們積極的價值觀,樹立為官有為的決心,增強攻堅克難的責任擔當。其次要完善公務員聘任與退出制度,把想幹事、願幹事、能幹事的人請進來,激發其幹事創業的積極性,給幹事者以成長空間;把不幹事、怕幹事、乾不成事的人請出去,使能者上、平者讓、庸者下,決不能讓那些“好好官”占著位置舒服地“庸”下去。
  再次,要建立完善行政問責制度,“為官不為”就是只為求官而不做事、誤國誤民,官無德、無言、無功,於黨於民都是最大的危險,要對“無利不作為”、“無利不起早”、“得過且過、忽悠著好過”的人嚴肅處理,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還要堅決清除出隊伍,否則就不能有力地打擊政治“不作為”的問題,就會出現作風生態沙化,甚至政治生態沙化。
  王成國(北京公務員)  (原標題:嚴懲“亂作為”不能忽視“不作為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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